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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劳动争议的那些事儿

所属分类:知识速递 阅读次数:9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2日 11:33:23

近日,劳法君收到几起客户咨询,都咨询到了相同的话题: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N+1(经济补偿+代通知金)?


关于“代通知金”劳动争议,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一律需要支付N+1(经济补偿+代通知金)。



有关“代通知金”常见问题


1. 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实际并非专业法律术语,通常指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2. 用人单位需“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3种情形,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支付“代通知金”。


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3种情形,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但应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代通知金”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代通知金”的标准是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当地对“代通知金”支付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者能同时主张

“代通知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吗?


答:劳动者不能同时主张“代通知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因如下:


1.从法律依据来看


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时,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违法解除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从适用条件来看


代通知金适用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未果等三种情形。


违法解除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


3. 从逻辑关系来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代通知金”的标准一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款项,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不能同时主张“代通知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当地对“代通知金”支付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通知金”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


“代通知金”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也明确指出,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


因此,有关“代通知金”的争议一般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劳动者因追索代通知金而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裁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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