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西安高新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章程

协会概况

西安高新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安高新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西安高新区人力资源行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时期人力资源工作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沟通、合作、交流的平台,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持续推进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中共西安高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业务主管单位、西安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20号丝路人才大市场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规划、引领辖区人力资源行业有序发展;

(二)搭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三)开展人力资源专业研究和咨询服务,参与政府解决人力资源问题的社会公共服务;

(四)举办讲座、沙龙、论坛、展览、宣讲等活动,建立与社会各界的友好联系、互助和合作关系;

(五)开展人力资源跨地区管理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探索、借鉴、推广并发展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实践;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具备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有入会意愿的人力资源从业者。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其他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人力资源相关资质等,个人会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成果证书等);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见附件《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企业或个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未经本协会理事会同意、逾期一年未缴纳会费的;

(二)一年内连续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者;

(三)未经理事会同意,冒用本协会名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者;

(四)触犯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伦道德情节严重者。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重大决议;

(四)决定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能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议等;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制定本协会和行业的发展规划;

(四)其他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其职能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的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协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务审核检查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成员和本协会会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履行本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 秘书处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其职能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四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四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